赤峰冷藏库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赤峰冷藏库商会。
第二条 赤峰冷藏库行业是本市冷藏库、相关机构及冷藏库各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商会,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广大冷链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冷链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实行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为赤峰市冷链行业的振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赤峰市工商联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赤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住所
解放街西街冰都冷库院内二楼办公室。商会注册资金由蔡平、张小民、骆庆雨、刘士新、韩瑞芹出资各占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冷链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全市从事冷链的行业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本行业的特殊性,调节我市冷链行业的稳定性,保障市民食品的供给。对国内外的资源利用、供需形势、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教学科研及各项政策法规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冷链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 经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 做好品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实施品牌培育工作,发挥提高行业作用。
(四) 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冷链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市冷链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六) 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坚决杜绝和制止不正当的行业价格竞争,报请上级各主管部门(包括外来行业)对破坏市场正常经营行为进行制止。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使冷藏库行业稳定、持久地发展下去。开展与冷链有关的社会活动。组织开展冷链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才职业培训工作,为提高全行业的素质,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七) 组织并开展国内外、市内外有关冷链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冷链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不定期举办交流会、恳谈会,引进并推广先进管理经验,促进行业的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 培育我市肉制品的品牌战略,充分发挥我市牧业的优势,形成拳头产品占有更多的战略。
(九) 协助冷链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促进冷链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 协调本商会与市县区商会、本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的联系,协调本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一) 反应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冷链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 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冷链行业(屠宰、加工)的商贸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冷链行业相关的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从事冷链行业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商会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的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长交一万、秘书长、副会长、会员3000元整)
(五) 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納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时: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1—2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参加,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商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通过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一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冷链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职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 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记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及未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